引进人才和办理工作居住证须知


2006-07-18 09:47:21    09:47:21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委托存档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紧缺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理引进人才或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一、办理引进人才条件 4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属本市紧缺人才(需国家干部身份或聘干身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引进:
  1、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位须经国家教委认证) 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可直接办理户口调京手续,其配偶及不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迁。
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条件 3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属本市紧缺人才(需国家干部身份或聘干身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1、 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的;
  2、 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3、 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其国外学历及学位需经国家教委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评估认定证明)。
三、申报程序:
  1、 凡符合条件且存档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委托存档单位均可通过申报引进人才或办理《工作居住证》;
  2、 申报单位持书面申请和介绍信到档案部领取有关表格;
  3、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公章后,随附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对《工作居住证》的使用与管理:
  1、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不再办理《暂住证》,人事部门的《应聘证》或劳动部门的《就业证》,在购房、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2、《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两年,因工作需要,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人事局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3、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者,可由工作单位申请办理调京,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正式调京手续;
  4、持证者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京手续后,用人单位应立即收回其《工作居住证》,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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