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引进政策


2006-07-18 09:21:53    09:21:53

一、政策依据
    1、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收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
    2、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当年印发的《上海市****年度专业人才开发目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或聘用后,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符合本年度专业人才开发目录的,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才;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的人才;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50 岁以下,副高职称满3年)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符合上述第1款规定的已婚人员,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规定,其子女可随迁。符合上述第2、3、4、5款规定的已婚人员,在办理调动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二、申报材料
    1、引进人才单位介绍信
    2、引进人才单位的申请报告:"关于引进***同志的函"(要说明单位概况、引进理由)
    3、引进人才登记表(填写人必须准确无误地填写表中的每一项,不能遗漏;出生年月均填写公历日期,并与身份证中年龄相一致;户口迁出地、户口迁入地栏中均需填写详细地址;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中,须加盖处级以上人事部门章)
    4、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引进人员的学历证书(含评价机构认定证明)、学位证书
    6、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引进人员的近期体检表(原件)
    7、引进人员业务能力的证明
    8、引进人员与引进单位签署的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一般应签署五年以上合同)
    9、引进人才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果在沪的分支机构须有母公司同意进人的证明)
    10、上海户主同意迁入的亲笔证明信及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复印件;如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口,须有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11、调动及随迁人员原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12、原单位出具的被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证明(含是否参加法轮功等邪组织的证明)
    13、婚姻状况证明
    14、凡从重庆市、云南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藏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十二个西部省(市)、自治区引进人才,必须具有当地地(市)级人事部门同意调出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学历认定(已婚者夫妻双方均需进行学历认定);
    2、上报资料待批;
    3、凭"调令"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开"准迁证"、拍身份证照片;(调令复印件,引进单位留作办理用工手续凭证)
    4、凭"调令"及"准迁证"回原单位办理调动手续、迁户口,转档案及党团关系。
    5、持"行政关系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已加盖过上海引进单位公章的"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到受理部门开"申报户口证明信"
    6、到上海市引进单位报到,到落户地警署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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