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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1、凭存档卡在领取《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要求填写并认真核对。 2、到北京市商业银行免费办理京卡,并准备四张1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18位身份证号码(未办理身份证号码生位手续的同志,请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号码的升位手续,由原来的15位升至18位),并连同《登记表》一起交回我中心。 3、与我中心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4、一个月后来我中心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二、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第一条 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6.5%的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中0.5%的部分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存档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余的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17号)认定为大龄下岗职工的存档人员,在2004年底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仍为7%。 第二条 存档人员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80天后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用自缴费之月起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本办法实施后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60天内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三条 参加大病统筹并已预交大病统筹费的存档人员,已预缴的大病统筹费不退还,合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条 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90天未缴费的,视为缴费间断。间断后再次缴费,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三、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规定 第一条 存档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以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在2002年一次性住院金额在1300元至15万元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报销的方式进行报销。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方式和比例进行报销。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二条 参加大病统筹并已预缴大病统筹费的存档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后直接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进行报销。 第三条 我中心在2002年一个年度内初次报销起付线为1300元,当年再次报销起付线为650元。 存档人员在2002年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5、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0%,职工支付30%;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4、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5、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0%,职工支付30%; (三)在一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4、超过4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5、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0%,职工支付30%; 第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医疗费用;超过90天的,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90天以后为另一个结算期。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不超过360天,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医疗费用;超过360天的,以360天为一个结算期,360天以后为另一个结算期。(门诊不列入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期,360天以后为另一个结算期。 参保人员门诊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期,360天以后为另一个结算期。 第六条 存档人员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生育不列入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