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档人员参加养老、失业保险须知
1、存档人员九二年十月以前参加工作(国有、集体、外资及港、澳、台资企业的人员),本人档案中没有九二年十月以前“连续工龄审定表”的,现本人提出参加养老保险,我中心可为您办理九二年十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工龄)审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审核),核合格后即可参
加九二年十月至九九年养老、失业保险(交纳金额见附表)。
2、九六年四月以前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人员,但没有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号手续(即未清册),我中心根据人事档案转出的时间可为存档人员建立其相关手续。(个人养老保险手续)
3、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根据其原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本人申请,我中心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审核,可为建立养老保险手续,其企业工龄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九九年一月以后参加养老保险,根据规定,其缴费方法有两种:一是以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基数;二是以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至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之间的数额作为缴费基数,即465元/月—1727元/月*3的数额中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标准见附表)标准一经确定,将按季度、半年、一年时间收缴。
5、九九年失业保险费一次交纳。
6、选择第二种方式缴纳养老保险人员,应首先提供本人现与工作单位尚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由单位加盖公章)。我中心报经社保中心认定后并与社保中心签订缴纳协议书后,方可执行缴费手续。
二、存档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