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2006-07-17 13:45:45    13:45:45

一、存档人员参加养老、失业保险须知
   1、存档人员九二年十月以前参加工作(国有、集体、外资及港、澳、台资企业的人员),本人档案中没有九二年十月以前“连续工龄审定表”的,现本人提出参加养老保险,我中心可为您办理九二年十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工龄)审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审核),核合格后即可参
加九二年十月至九九年养老、失业保险(交纳金额见附表)。
   2、九六年四月以前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人员,但没有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号手续(即未清册),我中心根据人事档案转出的时间可为存档人员建立其相关手续。(个人养老保险手续)
   3、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根据其原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本人申请,我中心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审核,可为建立养老保险手续,其企业工龄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九九年一月以后参加养老保险,根据规定,其缴费方法有两种:一是以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基数;二是以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至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之间的数额作为缴费基数,即465元/月—1727元/月*3的数额中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标准见附表)标准一经确定,将按季度、半年、一年时间收缴。
   5、九九年失业保险费一次交纳。
   6、选择第二种方式缴纳养老保险人员,应首先提供本人现与工作单位尚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由单位加盖公章)。我中心报经社保中心认定后并与社保中心签订缴纳协议书后,方可执行缴费手续。

二、存档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表

   
单位:元
标 准 月缴费标准月 月缴费基数
缴 费
期 限 合 计 企 业 个 人 社会平均工资 合 计
92年10月-12月 1.00 1元/月 0   3.00
93年 1.00 1元/月 0   12.00
94年1月-5月 1.00 1元/月 0   5.00
94年6月-95年3月 5.77 1% 2元/月 377 58.00
95年4月-96年3月 7.45 1% 2元/月 545 89.00
96年4月-97年3月 8.75 1% 2元/月 675 105.00
97年4月-98年3月 9.98 1% 2元/月 798 120.00
98年4月-99年3月 11.18 1% 2元/月 918 134.00
99年4月-99年10月 12.24 1% 2元/月 1024 86.00
99年11月-2000年3月 20.48 1.5% 0.5% 1024 104.40
2000年4月-2001年3月 22.96 1.5% 0.5% 1148 275.52
2001年4月-2002年3月 26.22 1.5% 0.5% 1311 314.76
2002年4月-2003年3月 30.16 1.5% 0.5% 1508 361.92
2003年4月-2004年3月 34.54 1.5% 0.5% 1727 4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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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管理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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