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工龄审定须知
存档人员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时,应进行费前工龄审定,已在原单位上过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工龄审定应由原单位负责。
在中心社保部参加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工龄审定由档案中心统一办理,在其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保险需由档案中心审定工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介绍信及存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
2. 存档卡;
3. 空白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每人1份。
工龄审定后,审批表应归入本人档案,用表单位或本人需到档案科办理借用手续,用 毕后及时还回。
二、存档人员参加养老、失业保险须知
1、存档人员九二年十月以前参加工作(国有、集体、外资及港、澳、台资企业的人员),本人档案中没有九二年十月以前“连续工龄审定表”的,现本人提出参加养老保险,我中心可为您办理九二年十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工龄)审定,核合格后即可参加九二年十月至九九年养老、失业保险(交纳金额见附表)。
2、九六年四月以前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人员,但没有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号手续(即未清册),我中心根据人事档案转出的时间可为存档人员建立其相关手续。(个人养老保险手续)
3、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根据其原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本人申请,我中心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审核,可为建立养老保险手续,其企业工龄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九九年一月以后参加养老保险,根据规定,其缴费方法有两种:一是以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基数;二是以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至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之间的数额作为缴费基数,即465元/月—1727元/月*3的数额中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标准见附表)标准一经
确定,将按季度、半年、一年时间收缴。
5、九九年失业保险费一次交纳。
6、选择第二种方式缴纳养老保险人员,应首先提供本人现与工作单位尚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由单位加盖公章)。我中心报经社保中心认定后并与社保中心签订缴纳协议书后,方可执行缴费手续。
三、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表
| 标 准 |
月缴费标准 |
月缴费 |
半 年 |
全 年 |
| 期 限 |
企 业 |
个 人 |
缴 费 |
缴 费 |
| 92年10月-12月 |
43.00 |
4.80 |
47.80 |
|
143.40 |
| 93年 |
51.00 |
5.66 |
56.66 |
339.96 |
679.92 |
| 94年 |
71.00 |
18.85 |
89.85 |
539.10 |
1078.20 |
| 95年 |
103.00 |
27.25 |
130.25 |
781.50 |
1563.00 |
| 96年 |
128.25 |
33.75 |
162.00 |
972.00 |
1944.00 |
| 97年 |
151.62 |
39.90 |
191.52 |
1149.12 |
2298.24 |
| 98年 |
174.42 |
45.90 |
220.32 |
1321.92 |
2643.84 |
| 99年 |
194.56 |
61.44 |
256.00 |
1536.00 |
3072.00 |
| 2000年 |
218.12 |
68.88 |
287.00 |
1722.00 |
3444.00 |
| 2001年 |
249.09 |
91.77 |
340.86 |
2045.16 |
4090.32 |
| 2002年 |
286.52 |
105.56 |
392.08 |
2352.48 |
4704.96 |
| 2003年 |
345.40 |
138.16 |
483.56 |
2901.36 |
5802.72 |
四、存档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及养老金支付标准
在我中心存档人员凡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都可根据本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由我中心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办好后随同档案一并转入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发放养老金。
1、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过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此前无缴费年限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3、1998年6月30日前有缴费年限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一、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被保险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三、过渡性养老金: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时再乘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四、综合性补贴: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
4、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同时执行本市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
5、被保险人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其历年个人缴费额(包括个人帐户利息)一次性全部支付给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