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原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7-14 17:35:06    17:35:06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各管理部: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现将贷款受理原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城八区管理部或所购房屋在城八区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由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受理其贷款申请。
  二、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在远郊区(县)管理部,同时购买远郊区(县)房屋的借款申请人,由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受理贷款申请。
  三、对于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改、文保等需要集中办理的项目,可由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或由贷款中心指定远郊区(县)管理部受理贷款业务。
  四、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须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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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京房公积金政法[2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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