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006-07-14 17:26:35    17:26:3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于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6〕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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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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