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有关规定


2006-07-17 15:46:52    15:46:52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规定》指出: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的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责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登记备案的内容。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人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实行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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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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