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须知


2006-07-18 10:34:35    10:34:35

一、 存档条件:
  1、北京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经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批准,派遣到本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及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
  3、经市军转办和复员办批准,转业或复员到地方单位或要求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复员军人。
  4、其它流动人员。
  5、存档年龄:男50岁以下,女在45岁以下。
  6、单位集体委托存档人员条件可放宽。
二、存档程序:
  1、本人持身份证来中心开具调档商调函。
  2、凭商调函回原档案所在单位调转档案及办理相关证明交档案部,同时填写有关登记表格、签订相应的存档合同并办理存档凭证
  3、存档管理费20元/人.月。
  4、委托他人代办存档手续的需出具本人签署的存档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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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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