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须知


2006-07-18 10:32:31    10:32:31

一、聘用非北京户籍人员的单位须办理集体立户手续,并与档案管理中心签订有关补充协议书。
二、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条件:
   1、存档人员必须是在档案中心集体立户单位所聘用的人员;
   2、存档人员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干部或工人身份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生除外);
   3、在北京已取得合法工作居住的证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北京市为事局颁发)或暂住证(北京市公安局颁发);
   4、存档人中年龄:原则上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
三、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程序:
   1、集体立户单位聘用的非北京户籍人员需先将其个人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地的地、市级政府人员部门所属人才机构;
   2、非北京户籍人员或集体存档单位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居住证或暂住证、集体立户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到档案中心开具调函,回原籍人才机构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和行政、工资介绍信一并拿(送)到档案部;
   3、经档案部确认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合格后,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并办理存档手续;
   4、非北京户籍人员与集体立户单位结束聘用关系后,该非北京户籍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应转回原籍人才机构,不得在北京市范围内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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